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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肆元,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,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零貳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,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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