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江柏翰
代 理 人 江中常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林子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(因聲請人無提供身
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