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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逸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堂華 黃國璋 一、債務人陳堂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捌萬貳仟 參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.三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如對 債務人陳堂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國璋 清償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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