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品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拾陸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36號 利息: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0元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112036元 自民國113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)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3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 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。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4日止,帳款尚餘120,096元,其 中117,066元為本金;2,530元為利息(112年10月11日至113 年2月14日);500元為違約金(即112年11月)未按期繳付 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 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 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