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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建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3801元 周建誠 自民國113年 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85308元 周建誠 自民國113年 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6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(一)債務人周建誠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 月19日止累計133,563元正未給付,其中123,801元為本金; 8,519元為利息;1,2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 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周建誠於民國109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0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 月19日止累計194,670元正未給付,其中185,308元為本金; 8,070元為利息;1,2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 所示之利息。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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