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思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陸佰陸拾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9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677元 吳思萱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64816元 吳思萱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7146元 吳思萱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) (一)債務人吳思萱於民國112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 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9日止累計39,580元正未給付,其中37,677元為本金 ;1,820元為利息;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 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吳思萱於民國112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9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9日止累計383,997元正未給付,其中364,816元為本 金;18,788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2)所示之利息。 (三)債務人吳思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30,083元正未給 付,其中27,146元為消費款;1,737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 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