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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雨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零肆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9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7911元 林雨澄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249元 林雨澄 自民國113年0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0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373元 林雨澄 自民國113年0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2497號) (一)債務人林雨澄於民國110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9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19日止累計507,081元正未給付,其中477,911元為本 金;29,102元為利息;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1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林雨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2日止累計38,923元正未給 付,其中35,622元為消費款;2,101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,(003)所示之利息。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 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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