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吳梅蘭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正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