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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火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相對人吳火統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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