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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鍋屋餐飲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王鍋屋餐飲國際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000 )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(記 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請陳明債權金額10,798元之計算式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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