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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多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廣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廣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零肆拾壹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。 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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