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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安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,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柒拾參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三‧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三‧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 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三‧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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