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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裔文即芒鑽商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零柒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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