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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清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,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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