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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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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姸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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