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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建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萱、郭木全、黃玉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郭萱於民國110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時係限制行為 能力人,依民法第79條規定,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借款契約 應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。惟聲請人提出之借據 上僅有相對人之父親郭木全之簽名,查無其母親之簽名或印 文。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簽立上開借款契約時,經相對人之 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之證明文件。 二、相對人郭木全於上開借款契約記載為「保證人」,而非「連 帶保證人」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郭木全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 法律依據為何,或更正聲請事項。 三、相對人黃玉賢於上開借款契約上並無簽名或蓋章,聲請人請 求相對人黃玉賢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。 四、提出相對人郭木全 、黃玉賢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 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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