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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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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汪荷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(如勞保 投保資料、在(離)職證明書、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 明之證明文件)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000)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(記事欄勿 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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