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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承聖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萬玖仟肆佰貳拾 陸元,及其中(一)新臺幣玖佰零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(一)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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