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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博鉅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啟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棨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柒拾玖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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