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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叡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零捌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616號 利息: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159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5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972元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08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) (一)債務人張叡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 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111,408元正未給付,其中107,131 元為消費款;3,098元為利息;1,1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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