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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如綺(原名葉美娥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62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3493元 葉如綺即葉美娥 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) (一)債務人葉如綺即葉美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 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4日止累計245,951元正未給付, 其中213,493元為消費款;26,158元為利息;6,3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 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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