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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綠仙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「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 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」、「支付命令 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。」、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 一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、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,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綠仙子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,惟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 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董事為清 算人,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 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13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 仍未補正,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無 從為文書之送達,故其聲請不合程式,聲請於法未洽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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