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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3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理傑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。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債權之讓與, 須在債務人受讓與通知,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後,債權受讓人 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受讓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 權為由,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。查聲請人雖提出債權 讓與證明文件釋明其權利,惟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於民國 108年9月2日送達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4樓」且非由相 對人本人收受,惟相對人業於108年6月18日將戶籍遷往他址 ,前開債權讓與通知書顯未合法送達相對人,難認已對相對 人發生債權讓與效力,依首開法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聲請並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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