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家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辰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1 月23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,依法 於同年2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然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 ,則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