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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0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允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郁璿、陳正傑、潘志亮、李寶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 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 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至第5 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洪郁璿、陳正傑、潘志亮、李 寶玉核發支付命令,惟聲請狀傼記載相對人姓名及可供送達 之住址,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之年籍資料。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洪郁 璿、陳正傑、潘志亮、李寶玉戶籍謄本到院,該裁定業於11 3年1月24日送達聲請人,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致本院無 從得知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以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 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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