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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0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琦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明祥、曾耀鋒、張淑芬、顏妙真、洪 郁璿、詹皇楷、李耀吉、陳正傑、陳宥里、黃繼億、潘志亮、陳 振中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、「債權人 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」、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」,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聲請意旨略為:聲請 人受相對人曾明祥、曾耀鋒、張淑芬、顏妙真、洪郁璿、詹 皇楷、李耀吉、陳正傑、陳宥里、黃繼億、潘志亮、陳振中 詐騙而匯款,惟其等未依約還款,故聲請發支付命令,促其 清償等語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1月12日聲請狀所提出之 匯款金流表與匯款單所示,未能釋明相對人等與聲請人之債 權債務關係。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足資釋 明聲請人得主張相對人等共同侵權行為,致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之證明文件,惟聲請人於113年1月29日陳報狀仍未釋明, 本院形式上實無從認定相對人等有詐騙聲請人金錢之情事, 況本件係民事事件,相對人等是否有共同侵權行為?聲請人 是否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?仍應依民事法相關規定認定之, 不受刑事事件所影響。綜上,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於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未臻明確,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,顯屬無 據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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