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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5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奕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段星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   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   ,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俾使法院得即時 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段星曜發支付命令,惟未提出 兩造間約定相對人應給付利潤予聲請人及金額若干之釋明文 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,該裁定於113年1月24日 送達聲請人,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,難認已盡請求原因事 實釋明之責,則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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