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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6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家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宇庭即星夜複合式餐飲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1 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,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答 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,則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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