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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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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萊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祥正電機股份有限 公司,受款人為萊森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,票據號碼EP 0000000號,票據金額為新臺幣24,570元、發票日為民國112 年12月31日,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月31日之本票一紙,求為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本票係屬 證券之一種,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依上開規定,亦應以 得背書轉讓者為限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本票已載明受款人為萊森科技 有限公司,並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,有本票影本一紙 在卷足憑,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,即屬不 得依背書轉讓之本票,依上開說明,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 請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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