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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沈維新(即沈鳳龍之繼承人) 沈維達(即沈鳳龍之繼承人)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程美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次男名字記載錯誤,請重新提出 繼承系統表正本。 二、查聲請人未提出次男戶籍謄本正本,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 均勿省略)。 三、查聲請人僅提出股東持股證明,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 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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