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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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
聲 請 人 陳泰源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,請提出經由
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