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聲請狀並於狀首註明案號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(應記 載:一、聲請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 碼、職業及住、居所。二、有法定代理人、代理人者,其姓 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、職業及住、居所 。三、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、事實。四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。五、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。六、法院。七、年、月、日 。)。 二、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