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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(即張瑞嬌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陳景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二、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時, 法院得依父母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,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 法第1086條第二項訂有明文。查本件被繼承人張瑞嬌之繼承 人陳景堂為未成年人,應另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 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。 三、如聲請人未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 為共同聲請人(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),並於狀末共 同簽名蓋章,始為適法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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