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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王雅嵐(即蔡塑汝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。 二、遺產(受益憑證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提出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本(內容不得塗改,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掛 失函總單位數);如未分割,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 人(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)。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, 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。 三、請提出被繼承人蔡塑汝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四、請提出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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