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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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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煌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雪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公示催告,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該證 券付款銀行「彰化商業銀行建成分行」,設於臺北市大同區 ,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基本資料可憑,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         附表: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4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煌盛企業有限公司 巫雪祐 彰化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113年4月5日 94,600元 QN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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