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6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江澄月(即江銘鏞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聲請人提出之掛失通知函未記載受益人姓名,請重新提出 受益憑證掛失通知函正本。 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及其父母、妹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三、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