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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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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謝函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報本件支票(票號RA0000000)之發票人究為畢高有限 公司?抑為邱清平?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(畢高有限公司暨 邱清平)? 二、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, 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。(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 、受款人,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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