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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限期起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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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呂繐如 代 理 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雯琳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,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,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,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劉雯琳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 人之損害賠償債權,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以112年 度司裁全字第15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相對人已於112年12 月6日對聲請人起訴,業經提出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,揆諸 首揭說明,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即 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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