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簿冊保管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司字第4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惠貞即香港商凱撒世界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香港商凱撒世界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有限公司之帳簿、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,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,保存10年,其保存人,以股 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,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4條定有明文 。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,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 定之,無需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由法院指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相對人香港商凱撒世界遠東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,相對人香港商凱撒世界遠東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,經聲報後由本院准予備查 在案,爰依聲請指定相對人香港商凱撒世界遠東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。惟查,相對人香港商凱撒 世界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有限公司,依前揭規定,關 於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、表冊、營業與清算事務等文件之保 管人,僅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足,尚無聲請法院指定之 必要。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相對人香港商凱撒世界遠東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之保管人,於法尚有未合,不應 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