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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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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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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43號 債 權 人 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代 理 人 賴瀅竹 債 務 人 CHUETHAI ATTAPORN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所明定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係 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 所在地而言,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, 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,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具體標的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係設於「臺 北市內湖區」,非本院轄區,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附卷可稽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 有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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