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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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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24號 債 權 人 林子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8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吳欣醍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(即債務人之不動產)所在地係在新北 市汐止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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