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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5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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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53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以供強制執 行,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。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,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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