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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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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8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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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88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陳震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,並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後執行,執 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之戶籍址係在桃園市,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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