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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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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9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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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96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筱潔 鄧傳穎 鄭人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;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陳筱潔、鄧傳穎、鄭 人瑜之勞保及郵局資料,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。查債 務人陳筱潔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;債務人鄧傳穎、鄭人瑜之住所地係在臺東縣,自應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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