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0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秉軒 債 務 人 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黃秋華 人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 債 務 人 王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同一強 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。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、3項之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,聲請核發債 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臺 北巿士林區、債務人黃秋華、王俊元則分別設籍於臺北巿士 林區、臺中巿,按諸上開說明,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