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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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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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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喬理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子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。而債務人事務所係在屏東縣屏東市,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附卷可參,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茲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至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李文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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