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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票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91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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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19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許書維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何聰明 吳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;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集保、郵局帳戶資 料,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 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。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 隆市,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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