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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92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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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2928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白金勇即白金永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;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,因第三人之登記地址位於臺北 市內湖區,非屬本院轄區,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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