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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04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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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304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陳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,該第三 人之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大同區,並非於本院轄區,依上開說 明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管轄法院辦理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 年  2  月  19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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