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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18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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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318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莊榮宗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莊張貴蘭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25樓 上列當 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;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、郵 局存款,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,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而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 轄。因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位於臺南市、新北市板橋區,此 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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